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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4462 型微利企业标准中从业人数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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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微利企业标准中从业人数是如何确定的?
[案例]13000446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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