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所支付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130002957
如果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连续的任职或雇佣关系,那么个人从单位取得的所得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 建筑施工企业临时请农民工参与施工支付的劳务报酬不属于工资薪金,不得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可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将支付的劳务报酬列入相应的会计科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