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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1998]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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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1998]4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1998]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1998]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1998]4号
  全文有效
  1998.01.15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随着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发展,外籍人员在我省从事投资、经营活动或提供劳务的情况也日益增多。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对外籍人员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规的精神,现就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籍人员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界定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外籍人员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判定的标准为:
  (1)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提供独立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不论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3)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见稿酬支付地在中国境内,其所得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4)个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凡该特许权的使用地在中国境内,其所得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5)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凡使用资金并支付利息或者分配股息、红利的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组织或者个人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其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6)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凡租赁财产的使用地在中国境内,其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7)个人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凡被转让的不动产的座落地在中国境内,其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境内转让其它财产(动产),视为在中国境内从事的直接的商品贸易活动,其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8)个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凡该所得的产生地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9)个人取得的其它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判定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二、关于外籍人员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征免税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籍人员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都应当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也规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即:凡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外籍人员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征免税问题
  (1) 凡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论是我国境内支付还是我国境外支付,我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凡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凡由境外支付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5年的,对其境外所得征税,视其有关纳税年度在华居住的状况而不同,其从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华居住的状况而不同,其从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华居信满一年的纳税年度,其全部境外所得无论是我国境内还是境外支付,均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凡在华居住不满1年的纳税年度,其全部境外所得不论是我国境内还是境外支付的,均免予申报纳税。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董事费所得的税务处理问题
  目前我国对企业的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董事费所得,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上与一般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不尽一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董事费,不论其任职期间是否在中国境内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在我国企业、机构会计帐簿中无记载的税务处理问题
  凡是中国境内企业、机构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实际的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外籍人员应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个人工资薪金及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凭据证明问题
  1、凡依本通知的前述规定,应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申报纳税的个人或是企业、机构会计帐簿中无记载但视为应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申报纳税的个人,应如实申报上述工资薪金数额及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并提供支付工资证明及必要的公证证明和居住时间的有效凭证。
  2、工资证明是指派遣公司单位开据的原始明细工资单(书)(包括资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证明资料。
  居住时间有效凭证是指:包括护照、港澳同胞还乡证、台湾同胞提供“往来大陆通行证”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凭据。
  七、关于外籍人员取得境内、境外支付的工资薪金拒不提供有关证明或申报不实的税务处理
  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或虽居住不满一年,但居住时间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务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外籍个人,取得的境内外支付的工资薪金,拒不提供有关证明或申报不实的,由各地市地税机关参照外籍人员所在国或地区的同类人员工薪收入水平提出核定工资、薪金收入的标准意见,报省地税局批准后,实行核定征收。
  八、关于实施阻止欠税外籍人员出境办法问题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外籍人员未按规定结清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外籍人员申明不准出境。对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文)执行。
  九、关于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免情况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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