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55
  • Tax100会员 33309
查看: 354|回复: 0

[社保] 广东人社局 关于驻粤中央转制科研机构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20 12: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gd.gov.cn/zcfg/content/post_1300001.html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人社局 关于驻粤中央转制科研机构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人社局
关于驻粤中央转制科研机构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驻粤中央转制科研机构:
根据我厅与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1]135)的规定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现就驻粤中央转制科研机构参加我省养老保险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规定,全省统一从199871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中,职工应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补缴从19987月至1999612个月的养老保险费,与此前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单位应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7%补缴从1998711999612个月的养老保险费,直接划人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再缴纳其他费用。
二、单位如不补缴,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将大会决议性文件送我厅备案,职工个人帐户相应不补记。
三、单位和个人从19997月起,按我省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各单位应尽快到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正常的参保和缴费手续。

OO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