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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1998]13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员征税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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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0 12: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函[1998]137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1998]13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员征税问题的函
发文日期: 1998-08-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员征税问题的函
皖地税函[1998]13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员征税问题的函
  皖地税函[1998]137号
  全文有效
  1998.08.10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
  你们《关于要求减轻保险公司企业营销员个人税负的请求》(平保皖分寿发[1998]12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关于保险公司营销员的营业税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明确规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营业税为行为税,不论赢利与否,只要纳税人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就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即:对营销员月收入在4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营销员月收入超过400元的,应全额计征营业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43号)的规定,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按月收入扣除营业税税款和15%的营销费用,再按税法规定应税项目扣除标准扣除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对营销员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进行各项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力保证。每个公民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都应为国家的繁荣做出自己的贡献。请你们协助做好税法的宣传解释工作和营销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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