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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1998]15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探亲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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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函[1998]151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1998]15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探亲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9-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探亲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皖地税函[1998]15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探亲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皖地税函[1998]151号
  全文有效
  1998.09.24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籍来华人员如何确定探亲费等问题的请示》(淮地税[1998]2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二、对外籍人员每年的探亲次数,可要求其提供所在国政府的规定,如不能提供,则按我国政府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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