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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1998]19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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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发[1998]193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1998]19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9-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19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19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1998年税收检查工作检查范围广,涉及内容多,各地要统一领导、统一部署,成立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合理调配人员,集中力量开展检查工作。征管、税政和稽查部门要搞好配合,检查中发现的业务政策问题应归口处理,切实把检查任务落到实处。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各地要结合最近召开的全省国税局长紧急会议精神,对检查工作进行统筹安排,避免交叉下户,重复检查。这次检查的重点应当是总局《通知》中省局此前没有安排专项检查的内容。对省局此前安排的有关税收专项检查,已经结束的,要做好总结与整改工作;正在进行的,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衔接工作;尚未开展的,要纳入这次税收检查工作统一部署。
  三、认真检查,善始善终。检查要全面彻底,查一户、清一户;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及时处理。检查结束后,各地、市、县国税局要对检查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明年1月10日前逐级归口汇总、上报。日常稽查情况由各地、市征管科上报省局征管处;专项检查情况由各地、市税政科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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