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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3010 母子公司间以劳务费形式分摊管理费可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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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间以劳务费形式分摊管理费可否税前扣除?
[案例]1300030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一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第二条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 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协议,以劳务费,服务费等形式分摊管理费,并开具发票符合税法规定,子公司可以按取得的发票在所得税前列支。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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