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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3034 收到的财政扶持款(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是否要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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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0 12: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到的财政扶持款(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是否要缴纳所得税?
[案例]13000303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的规定: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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