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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淮地税[1999]11号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中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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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0 12: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淮地税[1999]11号
文件名: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淮地税[1999]11号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中若干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1999-08-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中若干问题的公告
淮地税[1999]11号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中若干问题的公告
  淮地税[1999]11号
  全文有效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地税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制度,整顿发票管理秩序,针对我市地税普通发票中的几个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收工程款或预收售房款时,即发生了纳税义务,应按规定开具发票,结算时按差额开具发票。
  二、企业有经营工商营业执照中未登记的非法定经营项目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可以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据实征收税款,但不供应其发票。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才按登记内容核定供应发票。
  三、对收取特定款项中属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应按所属营业税税目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使用发票类别;对非经营性收费项目应使用非经营性收入统一发票。非经营性收入统一发票由淮南市地税局监制,适用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发生非经营性收入时开具,如暂收款,接受捐赠、赞助、赔偿、集资、利息等,转化为经营性收入时,应开具其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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