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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1999]24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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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发[1999]247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1999]24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24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247号
  全文有效
  1999.12.27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22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部分商业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为方便个人储户支付和结算,开办了不同形式的个人专用账户,帐产资金可用于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结算以及其他用途,开户人可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储蓄存款利息。对此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个人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上述账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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