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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3891 银行罚息可否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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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0 12: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银行罚息可否在税前扣除?
[案例]130003891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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