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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3293 “两免三减半”政策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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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0 12: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免三减半”政策如何执行?
[案例]130003293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法规的企业在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因此,2008年开始获利的贵公司,其服务性收入大于生产性收入,按上述规定不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过渡优惠政策。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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