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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广东人社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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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gd.gov.cn/zcfg/content/post_1299942.html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人社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人社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处理工作底稿(式样)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处理,维护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本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涉及同级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由其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由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
  第四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的案件。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以下问题的举报:
  (一)违反规定调拨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二)违反规定审批、发放社会保险待遇;
  (三)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待遇;
  (四)其他违反规定管理使用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中,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案件处理职权,履行以下职贵:
  (一)受理口头、书面和其他方式的举报;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案件处理方案;
  (三)承办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案件;
  (四)移交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
  (五)督促指导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案件;
  (六)汇总、分析、上报本地区举报案件受理、办理情况;
  (七)管理举报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并指定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询问。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制作笔录,由举报人确认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之后,不得将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和举报材料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条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机构或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机构。
  第十一条案件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选定案件调查人员,组成调查组,指定组长和主查人。
  (二)收集有关资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被投诉人情况以及举报材料等。
  (三)制定案件处理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调查对象、内容、范围、方法、时间安排、人员分工等。
  (四)根据案件处理方案组织调查取证。
  (五)编制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名称、调查的范围和内容、认定的事实等。
  (六)调查组讨论研究秦隋,提出处理意见。
  (七)调查组提交案件处理报告前,必要时可先听取被举报人意见。
  (八)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被举报人发出调查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应包括案件调查的范围和内容、认定的事实及依据、处理意见。
  (九)跟踪落实案件处理情况。
  (十)根据调查结果,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或刑事处分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调查取证至少选定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书面证据材料应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案件调查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负责将处理结果口头告知或书面告知举报人。属于署名举报并且处理结果涉及举报人自身利益的,不论举报人是否要求,都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受理和办理举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举报材料和记录以及办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每办结一个案件都应建立一个完整的档案卷宗。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季度对举报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季度报表,每半年随汇总报表上报一次总结分析报告。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时间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及有意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产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举报案件查处的情况,对避免或挽回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举报人员,可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执行。
  
  附件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处理工作底稿(式样)
第 号
被调查人(单位或个人)名称:
调查事项:
情况摘要:



附件:
情况是否属实(被调查人如果认为情况不属实,则另附书面说明):

被调查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人:年 月 日 复核人:年 月 日
注:此工作底稿必须一事一单,附件编号并按顺序附后。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处理工作底稿
  第 号 续 页
情况摘要:



















情况是否属实:


被调查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人:年 月 日 复核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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