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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0]42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脑版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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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2000]424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0]42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脑版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脑版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0]42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脑版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0]42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随着计算机技术在企业管理领域的广泛应用,使用电脑版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越来越多。我省不少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的生产技术,已具备印制电脑版普通发票的条 件。为加强对电脑版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减少管理的中间环节和纳税人负担,提高国税机关的办事效率,省局研究决定对电脑版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制度作部分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量增加定点承印企业。我省现有6家有资格承印电脑版普通发票的定点厂,但布局不尽合理。为此,每个市、地在不增加现有承印厂总量的前提下,原则上认定一家有承印电脑版普通发票资格的定点厂;尚无定点厂的市、地遴选符合条 件的厂家,报省局审批。
  二、逐步下放批印权限。现有电脑版普通发票承印厂的合肥、阜阳、巢湖、安庆、淮南等地,从2001年1月1日起,所辖纳税人到本地定点厂印制电脑版普通发票,由各市、地审批;其它市、地待有承印电脑版普通发票资格的定点厂后,再照此办理。
  跨市、地印制电脑版普通发票的,仍须到省局办理批印手续。
  三、从严控制发票式样和印制价格。电脑版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除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还要重点把住发票式样关和印制价格关。印制有单位名称的电脑版普通发票式样必须履行批准程序,其格式可适合计算机打印,但内容必须与手写票相符,式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市、地县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要建立票样档案备查。为了防止各地因独家印制而形成垄断价格,由用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地国税机关审核并转报省局批准,仍可跨市、地印制电脑版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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