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合并企业在清算时是否要将搬迁收入计入清算所得?
[案例]13000375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对于企业规划搬迁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应在被合并时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