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80
  • Tax100会员 33298
查看: 385|回复: 0

[社保] 广东人社局 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20 12: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gd.gov.cn/zcfg/content/post_1299937.html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人社局 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人社局
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113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130施行。
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

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研字[2002]9号《关于挪用职工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生活保障金是否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