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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广东人社局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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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gd.gov.cn/zcfg/content/post_1299917.html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人社局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3-05-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人社局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咨询有关劳动能力鉴定问题的函》 (穗检函[2003]85)收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劳动保障部为执行《行政复议法》而制定的部颁规章,其效力高于粤社保[2002]3号文。《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知》第二条第()项规定与《办法》第五条第()项抵触的,应按《办法》第五条第()项规定执行,即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不属于申请行政复议范围。我厅已通知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予以更正。
00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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