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5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何时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1300044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规定: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09年11月25日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参照上述文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