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损失可否直接抵扣?
[案例]13000457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股权投资转让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规定: 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您单位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不可以直接扣除,需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具体手续需咨询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