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余额能否作为扣除项目?
[案例]130004393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三)项规定,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理解为企业在清算时,对预提费用的余额计入所得,对待摊的费用计入损失。 第三条(四)项规定,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指企业以前年度有亏损的,清算时可用清算所得先弥补亏损,再按弥补亏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文件第四条规定与第三条(四)项并没有冲突,其关系就如现行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与“应纳税所得额”关系一样。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