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40
  • Tax100会员 33536
查看: 413|回复: 0

[社保] 广东人社局 关于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的复函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20 11: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gd.gov.cn/zcfg/content/post_1299900.html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人社局 关于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3-07-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人社局
关于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的复函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支付问题的函》 (汕劳社函[2003]49)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4)《诊疗项目范围》第一条第五项第五款的规定,交通事故已明确属于他方责任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被伤害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交通意外损伤进行的抢救和创伤治疗的医疗费用,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予以支付:
1.己方责任(含全部、部分责任)
2.非违反交通规则的意外受伤(如突发疾病合并交通意外、因交通原因但又非责任人所为的)
3.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处理而无法认定责任人的:
4.因肇事方逃匿,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三个月之内均无法找到当事人,使被害方无法获得赔偿的:
5.由法院出具证明材料,经法院判决赔偿强制执行的肇事方,确因无经济能力赔偿,使被保险人无法获得医疗赔偿的:
6.交通事故处理后首次治疗终结.再次住院治疗的。
三、被害方同时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先工伤后医疗保险顺序处理。
四、交通事故损伤列入疾病中的创伤科目处理。
00三年七月四日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