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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广东人社局 关于职工办理退职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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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gd.gov.cn/zcfg/content/post_1299891.html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人社局 关于职工办理退职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3-07-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人社局
关于职工办理退职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合同制职工杨锦新能否办理退职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社报[2003]31)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规定,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中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地级市劳动保障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和退职生活费标准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目前我省正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0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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