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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2003]3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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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发[2003]37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2003]3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3]3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3]3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可以抵扣的欠缴税金为2001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各项欠缴税金,列入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核算的各项呆账税金不得进行抵扣;
  二、用应退税款抵扣欠税时,税务机关必须根据实际抵扣金额向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完税证”,作为完税证明;
  三、《调库通知书》由各地参照科目更正通知书,商当地国库制定;四、税收会计以《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和《调库通知书》为凭证作抵扣业务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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