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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3951 资产损失是否在发生当年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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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0 11: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资产损失是否在发生当年申报扣除?
[案例]130003951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 的资产损失。 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又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所以该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必须在2008年扣除,不能在2009年补扣。 税务师告诉这位客户,纳税人的税收权益并没有损失,还有补救的措施。 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还规定,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 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所以,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反映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原因,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后,在损失实际发生的2008年追补确认,并调整2008年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计算多缴税额。 关于退税或抵顶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 管理的规定退还。 咨询企业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没有超过三年,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 另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还规定,纳税 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 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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