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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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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安徽省淮北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淮地税函[2003]143号 |
文件名: |
安徽省淮北市地方税务局 淮地税函[2003]143号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票据贴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3-07-0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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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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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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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票据贴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通知
淮地税函[2003]143号
全文有效
2003年7月8日
市区各分局、县局:
最近,市局陆续接到各分局关于票据贴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的请示,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所谓贴现,是指票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现款而向贴现机构贴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票据转让业务。因此,贴现业务不属于借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贴现合同不属于《条例》所列举的合同范围,故不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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