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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广东人社局 关于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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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gd.gov.cn/zcfg/content/post_1299872.html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人社局 关于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3-10-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人社局
关于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河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包光忠申请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河劳社请[2003]38)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照工伤保险法规,在工伤认定前应甄别确定申请人与雇主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属工伤保险法规调整范围。
二、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后,即使双方达成了解决协议,也可以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报工伤的时效之内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中请:劳动保障部门在材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该受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工伤的行政决定。
00三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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