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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明电[2003]2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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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明电[2003]24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明电[2003]2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7-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
皖国税明电[2003]2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
  皖国税明电[2003]2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务必充分认识推行“一窗式”管理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紧抓好。该项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一把手要亲自部署,亲自指导,亲自督促,亲自检查,确保自8月份征期起将“一窗式”管理全面推行到位。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反复研读总局、省局有关“一窗式”管理的文件和《中国税务报》7月2日、11日和15日的相关文章。通过学习,使广大税务干部充分认识推行“一窗式”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了解“一窗式”
  管理的基本内容,掌握“一窗式”管理的具体要求,熟悉“一窗式”管理的业务流程,为顺利推行“一窗式”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三、推行“一窗式”管理的征收单位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专门处理“票表比对”不符的情况。《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明电[2003]21号)第五条第三款关于“比对不符”情况交由办税服务厅值班领导处咨询处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为确保我省“一窗式”管理按时推行到位,省局将于近期对各地“一窗式”管理推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岗位职责归并、申报窗口设置、业务流程调整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进展情况,了解推行中存在的问题,以便进一步研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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