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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4187 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后不足部分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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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0 11: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后不足部分如何扣除?
[案例]130004187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若按照您所举的例子2008年工资总额10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100万元×14%=14万元,因此,2008年发生职工福利支出16万元中准予税前扣除的只有14万元,再先扣除2007年的结余2万元后,剩下12万元可税前列支。 即超过的2万元(16万元-14万元 )不能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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