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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4120 成本确定能否计入个人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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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0 11: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本确定能否计入个人的工资?
[案例]130004120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几个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每期负担的租金可计入企业福利费,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是规范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而《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二者没有从属关系,互不影响。 并且财企[2009]242号文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因此,企业会计处理时参照财企[2009]242号规定,纳税处理时参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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