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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广东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年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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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gd.gov.cn/zcfg/content/post_1299858.html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保障局:
我省自1996年建立劳动保障年审制度以来,大多数市县通过劳动保障年审工作,促进用人单位建立自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机制、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有少数市、县对该项工作还没有引起重视,有的认为实行劳动保障年审制度无法律法规依据,有的地方甚至把劳动保障年审制度误作行政审批制度予以取消。这些认识和做法是错误的,劳动保障年审制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检查监督用人单位贯彻《劳动法》,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手段,劳动保障年审工作必须加强。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年审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实行劳动保障年审制度重要性的认识。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粤府[1996]4)明确规定,从1996年起对全省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劳动保障年审制度;劳动保障年审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规定,劳动保障年审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之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情况纳入劳动保障年审范围;《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单位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有关情况纳入劳动保障年审范围;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定》(粤发[1998]11)第三条规定,“要全面推进劳动保障年审制度”。实行劳动保障年审制度法规政策依据充分,要求明确。劳动保障年审不是行政审批,不是对用人单位的资格核准,不存在干预企业的劳动用工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把做好劳动保障年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通过加强劳动保障年审工作,逐步规范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管理,促进劳动保障各项工作的开展。没有实行劳动保障年审制度的市县,必须从2004年起实施,已停止的必须尽快恢复。
二、实行劳动保障年审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相结合。在开展劳动保障年审工作中,要把依法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列为年审重点内容,并作为审核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标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以强化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意识,逐步建立起用人单位遵纪守法的自我约束机制。
三、积极改进劳动保障年审办法。从2004年起,劳动保障年审除对用人单位上年度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审查外,还要对用人单位申报年审时的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本着简化手续的原则,探索将劳动保障年审与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合并进行的做法,为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四、逐步实行劳动保障年审网络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年审的管理手段,有条件的市县应尽快建立计算机管理体系,使劳动保障年审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尚不具备建立计算机管理的市县,也要研究和完善劳动保障整体管理模式,合理设计办事流程,加强劳动保障年审与其他劳动保障业务的衔接,堵塞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上的漏洞。

○○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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