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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广东人社局 关于欠缴失业保险费应收滞纳金比例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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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gd.gov.cn/zcfg/content/post_1299856.html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人社局 关于欠缴失业保险费应收滞纳金比例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4-0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人社局
关于欠缴失业保险费应收滞纳金比例问题的复函


阳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欠缴失业保险费应收滞纳金比例问题的请示》(阳劳社[2004]3)悉,现函复如下:
1999122发布施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13条已明确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也应当按此规定执行。

○○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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