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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广东人社局 关于对省属科研转制单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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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gd.gov.cn/zcfg/content/post_1299849.html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人社局 关于对省属科研转制单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4-03-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人社局
关于对省属科研转制单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关于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问题的请示》(粤社保函[2003]152)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特殊工种、因病提前退休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应予认可。
二、考虑到粤劳社[2003]7号文与粤府[1999]51号文的时间差,对省属科研转制机构在19997120021231期间,已按粤府[1984]164号、粤机编[2000]3号文件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应予认可。其待遇按粤劳社[2003]7号文第二条第()部分执行。200811(含本日)以后严格按企业退休规定执行。

○○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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