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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广东人社局 关于职业病待遇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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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gd.gov.cn/zcfg/content/post_1299838.html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人社局 关于职业病待遇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4-05-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人社局
关于职业病待遇问题的复函


广远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英德硫铁矿(患职业病和因工致残的离退休职工应享受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二、根据《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单位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各项待遇和保障按《条例》规定执行,其中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最后的用人单位负责;
四、离休人员的待遇不属我厅职责范围,请向相关的部门请示。
此复。

○○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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