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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广东人社局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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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gd.gov.cn/zcfg/content/post_1299837.html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人社局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4-05-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人社局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OO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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