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可否申请查帐征收方式?
[案例]130003668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因此,若企业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企业根据会计制度核算健全的,应采用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企业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x应税所得率、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x应税所得率。 二、不符合核定征收所得税条件的企业采用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