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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广东人社局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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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gd.gov.cn/zcfg/content/post_1299814.html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人社局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
发文日期: 2004-10-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人社局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14)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尚未开展生育保险的地区,应充分利用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可先解决生育医疗费用,将生育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费或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务必于今年年底前开展生育保险工作。

OO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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