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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5]46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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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函[2005]460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5]46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1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5]46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5]460号
  全文有效
  铜陵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原义安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铜地税[2005]1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市原义安城市信用社在改制过程中,将企业房产重估增值的3023276.63元和积累的未分配利润1967053.37元,按照1:1的比例转增股本,其中职工个人股东转增1060810元,其他自然人股东转增115894.0元。义安城市信用社虽是由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但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中对职工个人取得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因为该企业不是将企业整体资产量化给个人,而只是将法定资产重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和积累的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股本,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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