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时计税是否要调增计税利润?
[案例]130004095
您企业2008年年度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那么您企业2008年度公益性捐赠扣除额限为12万元(100万元*12%)。 一、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 因此,您企业向四川捐赠的10万元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全额扣除。 二、您上述的10万元教育基金未明确其用途,假如您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外捐赠10万元的教育基金,并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损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因该10万元捐赠的教育基金小于12万元的扣除限额,所以,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也可全额扣除。 您企业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