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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地税[2006]57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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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合地税[2006]57号
文件名: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地税[2006]57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3-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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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合地税[2006]57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合地税[2006]57号
  全文有效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两税的税收征管,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两税的税源普查活动。
  一、 普查目的
  全面掌握纳税人房产和土地的面积、使用状况等基本情况,摸清全市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情况,将纳税人填报普查表与征管系统中两税税源数据库进行比对,及时修改、调整或补充税源数据库信息,完善征管系统中纳税人的基本资料;核对征管系统中纳税人房产、土地资料与其实际填报数是否一致,是否如实申报缴纳两税,进一步规范申报缴纳行为,探索完善两税征管制度。
  二、 普查范围
  全市所有办理税务登记证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但有房屋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均列入本次普查范围。
  三、普查内容和方法
  普查采取纳税人自行填写普查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方式。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分局发放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普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普查表》)要求如实填写;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但有房屋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各单位可委托街道(或代征单位)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统一登记造册,门市开票纳税人开票纳税时由税务部门按《汇总表》即时登记造册。填表人也可直接登陆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ahhf-l-tax.gov.cn)“下载中心”下载《普查表》与《汇总表》按要求填写。
  四、 普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普查工作,对加强两税税源监控、强化两税征管、提高征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普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结合自身实际,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明确责任,确保普查工作有序进行。
  (二)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单位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查工作,主动加强与同级房产、土地部门和街道、居委会的协调配合,取得相关资料信息,必要时可直接实地核查了解纳税人情况,彻底摸清两税的税源情况,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并根据普查情况对纳税人异常申报的予以追踪管理,规范两税征管。各单位于4月底前将《汇总表》用EXCEL表形式上传至征管系统。
  (三)跟踪管理,突出成效。各单位要建立数据库更新机制,随时掌握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变化情况。对有房产、土地变化的纳税人要求其及时申报变化情况,并充实税源数据库和征管系统中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加强税源监控;及时准确分析各种纳税情况,找出收入增减变化原因和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征管效能,全面落实两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市局将适时对各单位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普查工作进行抽查,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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