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如何执行?
[案例]130004417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实施优惠过渡政策,应按规定进行申请报审,否则一律不得减免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