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71
  • Tax100会员 28062
查看: 557|回复: 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2006]9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0819
2020-7-20 11: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发[2006]98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2006]9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6-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6]9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6]9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葡萄酒生产单位和个人之间购、销葡萄酒,购、销双方应按规定使用和传递《葡萄酒购货证明单》。
  二、购货方购进的葡萄酒用于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生产领用时不再予以抵扣消费税。
  三、各地要对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填写《葡萄酒生产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表》,了解、掌握其生产、销售及纳税等基本情况。
  四、《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由省局统一印制,《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由各地按照总局的统一式样自行印制。
  五、各地《葡萄酒生产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表》及《葡萄酒购货证明单》2006年-2007年预计使用数量,请于6月15日前一并报送省局(流转税处)。
  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建议,及时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附件:葡萄酒生产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表(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