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5%为何补交?
[案例]13000443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因此,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第十二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此文件的时间是2009年4月24日,我局收到该文件的时间是2009年5月,收文后我局以电子通知、手机短信、税收例会宣传及税收宣传资料登载等形式向纳税人进行多方面的宣传辅导,并要求已备案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应于汇算清缴期内(6月9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按25%税率补充申报并补缴已减免的税款,同时将税务机关已加具意见的备案表交回主管税务机关作废。 所以,只要企业按照我局要求在6月9日前补充申报缴纳税款的,不需加收滞纳金。 否则,一律按《征管法》规定加收税款滞纳金。 请企业遵照政策规定配合我局工作办理纳税申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