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29
  • Tax100会员 33310
查看: 320|回复: 0

[社保] 广东人社局 关于废止粤社保[1993]167号和粤社保函[1997]193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20 11: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gd.gov.cn/zcfg/content/post_1299784.html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人社局 关于废止粤社保[1993]167号和粤社保函[1997]193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5-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人社局
关于废止粤社保[1993]167号和粤社保函[1997]193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各单位:
鉴于与《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一致,现决定废止以下文件相关内容:
一、原广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中央、省、军队驻穗单位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社保[1993]167)第五条第二款“原由企业支付的在职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改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标准;丧葬费为社会平均工资两个月;一次性救济金为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供养人口多少,发给社会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救济费;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社会平均工资三个月救济费。”的规定。
二、原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的通知》(粤社保函[1997]193)关于调整在职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内容。
O O五年三月三十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