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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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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07.01.14
  各涉外企业:
  根据国税发〔200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国税函[2006]1200号《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规定,为做好此项工作,我局特作如下要求:
  在我局所辖单位任职的个人,凡2006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包括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一式二份,于2007年3月31日前自行或自愿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到我局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以及已缴纳的2006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委托代理申报,需附送委托协议(合同)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对未按期进行申报的个人,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以上特此通知。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二00七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国税发〔200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2:国税函[2006]1200号《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附件3: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附件4:《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填表指南、填表指南举例和填写样例
  附件5: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委托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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