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83
  • Tax100会员 33334
查看: 274|回复: 0

[社保] 广东人社局 关于解释粤府函[2005]365号文第二条第三款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20 11:2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gd.gov.cn/zcfg/content/post_1299759.html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人社局 关于解释粤府函[2005]365号文第二条第三款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0-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人社局
关于解释粤府函[2005]365号文第二条第三款的通知


惠州、清远、江门、肇庆、揭阳、湛江、梅州、汕尾、阳江、韶关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关于华侨农场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02]365)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5)或工龄满30年以上(30)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同意,也可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将经济补偿金全部转作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转作生活费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划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其按所在地当年失业救济金标准的110%,按月发放至退休年龄;转作社会保险费的经济补偿金,按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以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标准和年递增5%的幅度确定缴费基数,一次性划到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执行该款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该办法的实施,必须以职工的全部经济补偿金足够支付其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前提;不足以支付且又不能解决差额部分的,按无法实施该办法处理。
00五年十月十九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