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合肥手表厂核销死欠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7]19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合肥手表厂核销死欠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7]193号
全文有效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销合肥手表厂死欠税款的请示》(合国税发[2007]59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经审核,合肥手表厂欠缴的所属期为2000-2002年度的增值税266838.37元和滞纳金、罚款361922.51元确认为死欠,予以核销。
特此批复。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