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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7]24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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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2007]241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7]24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7-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7]24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7]24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的规定,就认证、稽核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处理有关问题明确和重申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属于“认证不符”中“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将废旧物资发票原件退还企业,由企业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二、属于“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认证后失控”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扣留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并根据查处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三、属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和“比对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完税凭证,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稽核比对“缺联”的海关完税凭证,税务机关可先利用第一联和第五联信息进行核查,仍比对不上的再按审核检查规定进行继续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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