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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广东人社局 关于遭受他人伤害医疗费用支付意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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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gd.gov.cn/zcfg/content/post_1299739.html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人社局 关于遭受他人伤害医疗费用支付意见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6-02-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人社局
关于遭受他人伤害医疗费用支付意见的复函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被他人伤害医疗费用由医保支付的请示》(珠劳社函 [2006] 3)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 [2000] 304) 附件《诊疗项目范围》第一条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其中第五项第4点规定的情形为“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项目费用,如斗殴、酗酒、自杀、性病、故意自伤、自残、戒毒等”,因此,案中被害人遭受他人伤害,如不属以上情况,其医疗费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请确定过错责任,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予以支付。

00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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