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35
  • Tax100会员 33136
查看: 613|回复: 0

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芜地税函[2008]48号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0819
2020-7-20 11: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芜地税函[2008]48号
文件名: 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芜地税函[2008]48号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3-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芜地税函[2008]48号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芜地税函[2008]48号
  全文有效
  2008年3月7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8]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市(县)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从即日起不再受理以下项目的行政许可:即“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纳税人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各主管地税分局税收管理人员无须在征管软件中作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纳税人如需领购发票的,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并填写《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在《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上核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购票数量以及供票方式,同时在AHTAX2005征管软件“发票管理”模块中作相关操作处理,确认处理完毕后,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并发放《发票领购簿》。其后纳税人需领购发票的,应在AHTAX2005征管软件“发票管理”模块中进行机内审批操作,并告知纳税人持审批过的纸质《发票领购簿》与存折式《发票领购簿》到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8]2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通知》中明确规定工作时限的事项请按照《通知》执行,未明确工作时限的事项请按照省地税局原规定执行时限。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普通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将予以取消,即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现就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领购审核问题
  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二、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问题
  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所有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规定建立账簿。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
  (二)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凡在推广使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的规定执行。
  三、拆本使用发票问题
  拆本使用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拆本使用发票按禁止行为进行管理。
  四、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问题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发票,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按统一软件开具发票;没有统一软件的,由纳税人自行开发,其相关开票软件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问题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按禁止行为实施管理。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印制和使用的发票,需要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不得跨越本辖区范围。按规定需要到外省印制发票的,在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时,应持有本省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税务机关信函,以备检查。
  (二)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具、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